摘要
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如何简易快捷的实现对于该制度自身现实认可也是另一种担保,原有的物权法虽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实现程序,但是没有程序法的配套规定,使得实践司法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困境并未得到改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设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在程序法上实现与物权法对接,使得民事实体法能够在程序法中得以保障,实现程序与实体的跨越。
出处
《理论界》
2013年第7期93-95,共3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