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 ,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 ,有必要正确认识与把握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对于事后监督范围认识上的法检冲突 ,应当由既有资格又有权威的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裁断。在常规的第一、二审程序中 ,以检察机关的不介入为上策 ,但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提起诉讼之权。在检察机关抗诉提起所指向的法院这一法检冲突中 ,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让步。而在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中 ,应正确厘定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任务与职责 ,保障检察监督权的落实与实现。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54-62,共9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