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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取回权——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新创设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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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以及对我国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有规制、指导作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实证分析 ,发现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同于经营权、股权和法人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制度已不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为了使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摆脱与国家所有权的纠葛 ,我们应当跳出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法制度的框架 ,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 ,赋予其占有、使用、依法处分政府投资于国有企业 (公司 )中的国有资产的权能 ,它与国家所有权处于并列地位 ;国家所有权则表现为特别取回权 ,即除依法律明确、具体特别规定的情况外 ,政府不能取回投资于国有企业 (公司 )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63-68,共6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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