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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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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宪法有关监督和解释的规定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建立高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建议提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由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权,司法机关行使强制建议权的复合审查制。
作者 王一淇
机构地区 大连海事大学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14期39-39,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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