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了两位作者的报告,事先也看了他们的论文,从他们的论文和报告中获得很多启迪。但是另一方面觉得两篇论文都有所不足,他们的思路还没展开。这表现为:一方面两篇论文对于支持我国在自然资源方面建立国家所有权的法思想挖掘不足,另一方面他们对于作为确定财产支配秩序手段的所有权的民法技术手段也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我有一个国家社科基金的项目也在研究。这里结合两篇论文简要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5-78,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