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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为戒 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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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贾某某,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处级审判员,因受贿罪于2008年7月被以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武汉市洪山监狱服刑。其犯罪事实是:2003年9月至2007年4月,在省高院执行庭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单位与个人贿赂137万余元。不久前,在洪山监狱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活动时,贾某某现身说法。
出处 《武汉宣传》 2013年第14期48-49,共2页 wuhan pub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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