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详述了长期困扰德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在全面分析滥用成因及总结现有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文章指出滥用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诉讼提起即可阻碍决议执行的"登记障碍"制度,而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形成类似制度而重蹈德国覆辙。文章提出应当遵循和回归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我国民诉法新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及规则来调整诉讼提起与决议执行的关系,合理平衡原被告双方在中止决议执行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滥用可能。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35-48,共14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12CFX066)
中国法学会课题"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法构造研究"[CLS(2012)D148]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2YS099)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