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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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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出处 《质量探索》 2013年第7期29-30,共2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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