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侦查机关设立"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是检察权进入侦查程序的创新实践,是侦查引导权的具体行使。检察官作为中立的"法律守护者",在派驻检察室中应准确把握侦查引导权的权力范围和具体职能。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和公诉准备观是侦查引导权的理论基础。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的确立是对中国二元侦查体制下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事后监督的必要补充,是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的有效保障。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