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一种自治机关所拥有、而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没有的特殊权力;然而,一些法律突破了《宪法》规定,规定了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拥有、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没有的权力,造成了判断"自治权"的逻辑困境;而自治机关法定的某些"自治权"却存在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同样能够行使的状况。这种混乱状况根源于转型时期中央对一般地方的"放权",以及自治机关同时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双重角色。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3期85-91,128,共8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沈寿文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性文件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0YJC8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