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已近20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与时代局限性使该法本身存有制度漏洞,面对今日的消费者维权困境,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提上了立法日程。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是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具有全局性意义。要确立"消费者"概念,就必须先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理念——在保证社会整体良性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以抵制经营者恶意行为。以此理念为指导,结合《德国民法典》中有关"消费者"的定义与中国自身境况,我国"消费者"概念的构建要素应为:消费者应限定为个人,而排除单位;消费者主观上不得以营利活动为目的;消费者行为应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个人是消费行为承受人的,不论其是否为消费合同相对方,都应被视为消费者;"买假"人未声明自己"知假"的,应被视为消费者。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19-25,共7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