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的场所等级划分注:①隔墙应是非燃烧的实体;门应是难燃烧体的,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如弹簧等);隔墙上如有窗应是难燃烧体的、密闭的;②与Q-1级Q-2级场所相邻场所间,其两道隔墙上门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③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的地下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如送排风系统的配置,能使相邻场所的风压高于爆炸危险场所或采取相应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相邻场所时, 可按表7-13划定,否则不能降低相邻场所的等级。
出处
《电工技术》
1991年第11期45-48,共4页
Electric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