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未注册商标权产生于商标使用这一事实行为,而该事实行为包括商标使用和所使用标识的识别性两个构成要件。作为商标使用行为结果性要件的识别性,其量化门槛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要大大高于商标使用取得制度。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仅驰名商标得以不经注册而产生商标权,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这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价值选择。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规制。我国商标法应放宽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抢注案件中的适用,并将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39-47,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