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只笼统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起诉权。根据我国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立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明确为检察机关,政府不宜作为起诉主体;有关组织可以明确为依法成立的环保组织;公民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对于多元化的起诉主体,各起诉主体都具有自身的优劣性,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公民、政府更具有起诉的优越性,可以处于第一序位,检察机关处于第二序位,公民处于第三序位。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起诉主体并出台相应的起诉程序,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有效地发挥其价值,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两型社会以及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01-106,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2JZD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