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制约了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垄断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和发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作用,然而其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制度创新方面仍显不足,未能有效回应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垄断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背景,阐述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民事责任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再对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进行思考,以促进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真正发挥实效。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4期81-87,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教育厅育苗工程项目<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WYM080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