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ISO/IEC17021:2006在9.4.2.2条款中提出“在再认证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或缺少符合性的证据时,认证机构应规定在认证终止前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时限”要求后,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及认证机构在进行再认证审核活动的实践中,都要求再认证的认证决定在证书到期之前作出。且通常再认证的有效期为再认证决定之日起的新3年周期。为满足上述要求,认证机构通常会要求企业提前3个月签再认证合同,提前1个月安排再认证的现场审核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作出认证决定。
出处
《中国认证认可》
2013年第7期32-32,31,共2页
China Conformity 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