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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高额回报”陷阱——两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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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作者 王红兵
出处 《江淮法治》 2013年第13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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