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信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自行决定通过合法通讯手段与他人正当交流信息而不受干涉、妨害和限制的权利,及公民对其不想为他人所知的通信相关信息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下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等而由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责任。通信企业因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就相关通信事宜调查取证之间引发的矛盾冲突,是通信自由权和调查取证权之间的冲突表征,但在性质上是私权利和公权力冲突,是私权与公权的较量。消解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确立保护私权、规制公权的原则,并合理认识其法源的不同,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合理界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内涵与外延,明确通信部门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74-78,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