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诈骗方法实施的主要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另一类是以其他方法实施的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如何理解以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处理。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有关案例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
出处
《经济论坛》
2013年第6期155-157,共3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