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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分析——以《物权法》第106条为逻辑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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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是以法律行为为产生基础的,且其所依据的转让合同效力为有效而非效力待定。善意取得的"善意"应理解为"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将"合理价格"做扩大解释,在判断上应坚持客观标准,但不失灵活性。
作者 李晶晶
机构地区 宁波大学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3年第19期183-18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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