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于晓丰、于占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1日22时许,于晓丰在北京市丰台区678路公交车洋桥西站公交车附近,因乘公交车占座对李某进行殴打,恰逢于晓丰堂弟于占洋在场,两名被告人遂共同对李某进行殴打。于晓丰在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持改锥将李某扎死。公诉机关认为,于晓丰、于占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此案将择日宣判。
出处
《法庭内外》
2013年第7期64-64,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