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人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28-12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