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及与之伴随的我国社会鉴定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表明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检察监督制度已越来越有必要。但目前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很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开展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工作。司法鉴定检察监督,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司法鉴定监督体系中的全面监督和独立监督的地位。在完善司法鉴定检察监督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监所检察和民事诉讼环节中对司法鉴定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的立法,严惩扰乱司法鉴定秩序的行为。
出处
《晋中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