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开宗明义,通过规范证券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看出“规范”与“发展”之 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实质性理由。而“发展”即《证 券法》立法的最高宗旨。本文将从证券种类、券商融资、A、B股并轨、关联交易、法律责任失衡等几个 方面试析《证券法》之不足,以期能够协调“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找到二者之契合点。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3期6-9,共4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