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法院未颁布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各地法院分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针对地方性的指导意见,总结其收获和不足,在立法价值提升和深化、功能审视与定位、赔偿数额确定化和认定标准的人性化方面进行深刻反思。未来立法中除了在《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内加以细化和补充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在责任分担方面反思支配论和利益受益论,在排列体系上更加规范,在处理机制上更加灵活,同时要修订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释,并建立配套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6-109,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