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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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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主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我国《公司法》未对隐名股东作出规定,《公司法解释三》以实际出资人的称谓规定了隐名股东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学界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有实质说、形式说、折中说和法律规则说四种学说,我国现行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折中说的标准。形式说既能鼓励促成交易又能保护交易安全,符合世界发展潮流,未来立法发展宜采此标准。
作者 吴强
出处 《大观周刊》 2013年第5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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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

  • 1楚建译.《德国民法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页.

共引文献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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