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公司有商事意义上的公司和非商事意义上的公司之分,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要市场主体,公司应当为商事公司。从西方公司制度的演进历史来看,公司制度存在五种不同的类型,我国认为公司仅为企业法人,故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笔者认为,现行公司分类标准应从"资本是否股份化"演变为"公司设立方式",重新定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不仅符合公司类型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准确理解两类公司的差异,节省立法资源,有助于公司立法的科学性。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1期11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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