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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安“监守自盗”行为如何认定?——浅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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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公司保安窃取公司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其"监守自盗"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其盗窃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在具体案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确实不易区分,文章试结合一起实务中的相关案例,通过讨论二者的区别,对公司保安窃取公司财物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加以区分。
作者 翁芳洁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14期62-63,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许海波.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应包括劳务之便[N].检察日报,2005-7-5.
  • 2张翔飞.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J].现代法学,2007,(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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