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新闻媒体不当行使监督权,损害审判独立的现象日渐增多。无论是保护言论自由优先的美国模式、保护司法独立优先的英国模式还是保护当事人权利优先的欧洲大陆模式,都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严格限制对未决案件的报道,防止侵害当事人权利,新闻报道需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等。我国在立法上须明确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基本规则,以及监督失当的责任。司法机关须主动向新闻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要培养法官判决案件不受社会不当舆论影响的勇气。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19-122,共4页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中国特色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及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