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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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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于2013年1月15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出处 《煤质技术》 2013年第4期72-72,共1页 Coal Quality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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