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不是行政官员,而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但是,我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习惯于把法官混同于行政官员,从而滋生出一种严重的法官官僚化倾向。其主要表现是: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行政官员的角色,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在法官的选任上,奉行"重政治,轻业务"的标准;审判权的运行方式明显趋向于行政化。为了消解法官的官僚化现象,有必要净化法官的功能,推行法官的精英化,并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48-54,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金
上海市青年基金项目<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XM43229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