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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虱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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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4期16-20,共5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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