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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别于自主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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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7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201325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指出,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和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其中江苏省和山东省是首次获准开展自行发债的试点地区。和原来的代理发债相比,尽管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一次突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不同于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两者不能混淆。
作者 陈峥嵘
机构地区 海通证券研究所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2013年第8期55-58,共4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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