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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敦促期”内单位垫付医疗费性质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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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此申请时限,可称其为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敦促期"。
作者 任宪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3年第4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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