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承认度不一。域外法中"金融消费者"基本上涉及了所有传统金融子行业;对消费者自身条件,有设限的也有不设限的。我国学界现有研究也有类似分歧。现实中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具有跨行业性和跨类别性,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人就应为金融消费者;其中有些消费者由于自身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相当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购买或接受某些高风险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则可被归为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