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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法的协商性与公意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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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之法的最大特点是在社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之法必须体现公意 ,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产生。要使广大公民关心立法工作 ,最大限度地参与立法工作。
作者 严存生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93-96,共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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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谢晖.法治的法律:人化的道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7,19(5):3-10. 被引量:19
  • 2[英]狄骥.《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4页
  • 3[法]卢梭 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6-29页,第9页,第16页.
  • 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
  • 5[美]罗尔斯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共引文献338

同被引文献33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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