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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排污权的鄱阳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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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江西鄱阳湖流域即"五河一湖"为研究对象,利用南昌、景德镇、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吉安、宜春、抚州、上饶等10个沿流域主要城市的人均GDP和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连续9年的面板数据,构建关系模型并计算出污水排放理论与实际的差值,获得各城市超标排污权或未使用的排污权,通过人均工业废水排量与人均工业总产值之间的效益关系确定排污权价格,算出各个城市相应的补偿或者受偿金额。结果表明,2009年南昌、新余、赣州、吉安、宜春、抚州等城市使用的实际排污权大于理论的排污权,理论上应当要付出的补偿资金分别为152亿元、9亿元、103.8亿元、114.9亿元、7亿元和23.2亿元;景德镇,九江,鹰潭,上饶4个城市的实际排污权要小于理论排污权,理论上应当获得补偿资金分别为31.7亿元、55.6亿元、102亿元和68.9亿元。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提出鄱阳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对策。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19,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金 江西财经大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研究重大招标课题"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经济指数及跟踪评价研究"(2011ZD01) 江西财经大学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研究"(2010TD0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区域生态补偿标准及空间选择研究--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412611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新模式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例"(12&ZD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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