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法律对于婚约问题采取既不禁止 ,也不加以保护的态度 ,笔者认为弊大于利 ,特别是对于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 ,笔者从婚约的历史沿革入手 ,阐明建立婚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63-69,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