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问责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网络民意得到比较充分反映、网络问责范围不断扩大,并且网络问责推动制度问责,最终导致一批责任官员被问责。网络问责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网络问责主体的不全面、不均衡,网络问责制度供给不充分,从而导致网络问责效力的有限性。网络问责的偏差性则表现为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网络问责舆论的误导性和网络问责信息的失真性。网络问责的有效性表明,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发挥网络问责的价值功能,网络问责的有限性和偏差性表明,我们不能片面夸大网络问责的价值功能,制度问责才是问责的根本之路。
出处
《马克思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34-141,共8页
Studies on Marxism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网络问责:案例跟踪与制度研究”(10YJA8100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