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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招用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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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某学院于2008年2月将学院的学生公寓维修对外发包给自然人高某.双方订立维修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高某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家具、玻璃、疏通管道等,学院每月支付给高某承包金2000元。孙某于2008年2月被高某招为水电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2012年2月,高某与学院承包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高某口头通知孙某不再聘用他。
作者 蔡冬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8期46-4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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