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某学院于2008年2月将学院的学生公寓维修对外发包给自然人高某.双方订立维修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高某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家具、玻璃、疏通管道等,学院每月支付给高某承包金2000元。孙某于2008年2月被高某招为水电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2012年2月,高某与学院承包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高某口头通知孙某不再聘用他。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8期46-4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