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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的性质与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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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为S市大众贸易公司,被告为S市红星农场。原告、被告于9月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4万元定金。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
作者 李亮 杨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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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王洪亮.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J].法学,2012(1):104-114. 被引量:60
  • 2邸天利.“论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以买卖合同为研究对象”,载《东岳论从》2011年第5期.
  • 3江伟.《民事诉论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59

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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