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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乎自然——以格劳秀斯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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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本乎自然"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深刻的含义。从"自然"一词的词源和词义入手,结合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秀斯的有关论述,发现"自然"的两种基本用法,即作为实体的自然界和作为事物"本性"的自然。然后以后一种用法为主,探索了法的主体的人的两重本性: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特别是后者中的道德性及其与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把握更深层次的自然界的本性及其与法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有三种意义的法:实然的意志法、应然的道德法和必然的自然法,而这三者之间是一种从属关系,借用格劳秀斯的的形象说法:道德法是意志法之母,自然法是意志法之祖母!
作者 严存生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4期15-27,共13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法律的人性基础研究>(项目批准号:07SFB1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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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美]霍姆斯.《法律之路》,载[美]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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