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本乎自然"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深刻的含义。从"自然"一词的词源和词义入手,结合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秀斯的有关论述,发现"自然"的两种基本用法,即作为实体的自然界和作为事物"本性"的自然。然后以后一种用法为主,探索了法的主体的人的两重本性: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特别是后者中的道德性及其与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把握更深层次的自然界的本性及其与法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有三种意义的法:实然的意志法、应然的道德法和必然的自然法,而这三者之间是一种从属关系,借用格劳秀斯的的形象说法:道德法是意志法之母,自然法是意志法之祖母!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4期15-27,共13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法律的人性基础研究>(项目批准号:07SFB1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