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学术体系基础乃概念体系或外部体系。《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源出自普赫塔而不是萨维尼,即以主观权利概念作为体系化工具,而不是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际上从之。体系化工具的如此变迁,在表层上基于对体系概念的差异理解;深层解释则是各自的法理学立场选择,乃至对学术理想或何为科学之法律陈述的观念差异所致。其中对"法的技术因素"在法律形成中的地位认识变化是关键。以法律关系构建之有机体系,与以主观权利概念为内核完成之概念体系有根本性差异,民法典的体系化工具只可能为一单纯的编纂概念——权利概念。强行将之作如此理解乃出于对其上述诠释学特征的忽视,及其私法史上功能变迁过程的误读。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4期60-69,共10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