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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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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8月上) 2.溶剂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剂在同品种相同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的,应当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回收的溶剂用于其他品种的,应当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3.未使用过和回收的溶剂混合时,应当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其对生产工艺的适用性。
作者 丛骆骆
出处 《首都医药》 2013年第16期7-7,共1页 Capit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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