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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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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9月,江苏通华建筑集团与内蒙古宏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并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3年第8期96-96,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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