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范结构理论历来是分析法学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奥斯丁认为表达立法者所希望的行为的"命令"是法律规范的主要部分。与其相反,凯尔森则认为规定"制裁"的规范才真正是"主要规范",而表达与"非法行为"相反的行为模式的命令只具有"次要规范"的地位。哈特的批判直指前二者的本质主义倾向,从法律规范的不同功用的视角,赋予法律规范结构理论以多元论模式,表征着对法律规范结构的研究真正向着基于法律生活实践的"描述的法理学"回归。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4期35-40,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