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组织豁免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在国际法上,国际组织享有职能性豁免,即意味着国际组织只能就其所从事的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因此,界定国际组织公务行为的范围,是其享有豁免的前提条件。国际组织是与国家不同的国际法主体。适用于国家的管理权行为与统治权行为的分类法不能适用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能采取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的分类法。在确定国际组织是否以公务能力行事方面,职能性标准依然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至于何为有权决定国际组织公务行为的机关,有关成员国与国际组织的主张往往完全相左。但一般而言,由行政首长作为有权机关来决定职员是否以公务能力行事和由决策与权力机构决定行政首长是否以公务能力行事,是合适的选择,也更有利于国际组织职能的履行和目的的实现。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4期132-140,共9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