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0年7月10日入职某家具厂任木工。某家具厂没有为其参缴社保。2010年10月22日,周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2011年9月28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为十级伤残。同年11月11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家具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某家具厂不服该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于2011年12日1日申请复查,复查结果维持原来十级伤残鉴定。某家具厂仍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重新鉴定。2012年5月2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某家具厂发出((省级鉴定通知书》,通专蜩某本人于201砰4月25日下午5点30分带相关资料到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通知同时注明逾期未到场接受鉴定,本通知视为失效。周某未到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5月22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家具厂支付周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某家具厂以重新鉴定结果还没有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52-53,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