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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区别不同情形对“连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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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4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一条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连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处罚。
出处 《决策探索》 2013年第14期70-70,共1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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