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接受性理论源于修辞学,强调修辞文本的建构应遵守"适切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原则。就判决书中叙事修辞(广义)的可接受性而言,应有叙事情节的逻辑可接受性、叙事说理的论证可接受性和叙事表述的修辞(狭义)可接受性。
出处
《当代修辞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8-86,共9页
Contemporary Rhetoric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认知理论框架下的庭审叙事研究"(12BYY040)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庭事实构建的叙事理论研究"(10YJA740118)
上海市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学科建设项目(A-3501-12-003)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庭审叙事的认知研究"(11H2K014)等的阶段性成果